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,稳定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严肃性,提高我系的教学质量,根据我系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每学期制定的教学进程表、课程表,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。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,应由专业教研室形成书面意见,报系部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科研管理科具体执行。
二、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进程和课程表的规定内容实施各项教学活动,完成教学任务。
三、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、下课,严禁迟到、早退。
四、教师在任课期间无正当理由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。属于下列情况,允许临时调、停课。
1、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;
2、因公出差或外出实习;
3、因不可抗逆,不能授课。
五、除特殊情况外,调停课课时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的5%。
六、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,应提前到建筑工程系教学科研管理科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
七、教师在办理调、停课手续时,必须同时落实补课时间、地点,并按时完成补课,补课后须将补课反馈表(见附表)交回建筑工程系教学科研管理科留存,以备抽查。否则,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。
八、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、停课,凡擅自调课、停课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。
九、凡经批准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换,如果中途因故确需换任课教师,须经系主任同意,由教学科研管理科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。